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七百三十三条

第七百三十三条 矿山救护队分为专职救护队和兼职救护队。

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专职救护队;规模较小、不具备设立专职救护队条件的,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专职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否则,不得生产。

露天煤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职或者兼职救护队;未设立专职救护队的,应当与邻近的专职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专职救护队到达服务煤矿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min。兼职救护队承担灾害事故先期救援处置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