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六编 应急救援 第二章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二章 第六编 应急救援 第二章 安全避险 第七百四十条 煤矿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井下人员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指令撤离险区,在撤离受阻的情况下紧急避险待救。 第七百四十一条 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必须设置灾害事故避灾路线。避灾路线指示应当设置在不易受到碰撞的显著位置,在矿灯照明下清晰可见,并标注所在位置。 第七百四十二条 矿井应当设置井下应急广播系统,保证井下人员能够清晰听见应急指令。 第七百四十三条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min的隔绝式自救器。 第七百四十四条 采(盘)区避灾路线上应当设置压风管路,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mm,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mm,压风管路上设置的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m。水文地质类型复杂… 第七百四十五条 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500m时,应当在距离工作面500m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者其他临时避险设施。临时避难硐室必须设置向外开启的密闭… 第七百四十六条 其他矿井应当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m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者其他临时避险设施。 第七百四十七条 避险设施的布局、类型、技术性能等具体设计,应当经煤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七百四十八条 突出煤层、冲击地压煤层,应当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内、起爆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位置、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置1组压风自救装置;在长距离… 第七百四十九条 煤矿必须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备设施完好;建立技术档案及使用维护记录。 第七百三十九条 目录 第七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