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五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 第六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七百二十八条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七百二十八条 第五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 第六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七百二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从业人员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企业必须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七百二十七条 目录 第六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