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五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 第六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七百二十七条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七百二十七条 第五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 第六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七百二十七条 从业人员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煤矿企业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从业人员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第七百二十六条 目录 第七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