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五编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五编 第五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 第一章 职业病危害管理 第六百九十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定期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第六百九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配备监测人员和设备。 第六百九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第二章 粉尘防治 第六百九十七条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职业接触限值应当符合表26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表26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职业接触限值 第六百九十八条 粉尘监测应当采用定点监测、个体监测方法。 第六百九十九条 煤矿必须对作业场所的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第七百条 粉尘监测采样点布置应当符合表27的要求。 表27 粉尘监测采样点布置 第七百零一条 矿井必须建立消防防尘供水系统,并遵守下列规定: 第七百零二条 井工煤矿采煤工作面应当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第七百零三条 井工煤矿炮采工作面应当采用湿式钻眼、冲洗煤壁、水炮泥、出煤洒水等综合防尘措施。 第七百零四条 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工作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工作压力不得小于4MPa,喷雾流量应当与机型相匹配。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 第七百零五条 井工煤矿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当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第七百零六条 井工煤矿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第七百零七条 井工煤矿掘进机作业时,应当采用内、外喷雾及通风除尘等综合措施。掘进机无水或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 第七百零八条 井工煤矿在煤、岩层中钻孔作业时,应当采取湿式降尘等措施。 第七百零九条 井下煤仓(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者用除尘… 第七百一十条 喷射混凝土时,应当采用潮喷或者湿喷工艺,并配备除尘装置对上料口、余气口除尘。距离喷浆作业点下风流100m内,应当设置风流净化水幕。 第七百一十一条 露天煤矿的防尘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三章 热害防治 第七百一十二条 当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超过30℃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第七百一十三条 有热害的井工煤矿应当采取通风等非机械制冷降温措施。无法达到环境温度要求时,应当采用机械制冷降温措施。 第四章 噪声防治 第七百一十四条 作业人员每周工作5d,每天工作8h,稳态噪声限值为85dB(A),非稳态噪声等效声级的限值为85dB(A);每周工作5d,每天工作不等于8h,需计算8h等效声级… 第七百一十五条 每半年至少监测1次噪声。 第七百一十六条 应当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吸声、减振、减少接触时间等措施降低噪声危害。 第五章 有害气体防治 第七百一十七条 监测有害气体时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地点。应当在正常生产状态下采样。 第七百一十八条 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氨、二氧化硫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 第七百一十九条 煤矿作业场所存在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时,应当加强通风降低有害气体的浓度。在采用通风措施无法达到作业环境标准时,应当采用集中抽取净化、化学吸收等措施降低硫化… 第六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七百二十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 第七百二十一条 接触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第七百二十二条 对检查出有职业禁忌证和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必须调离接害岗位,妥善安置;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应当及时给予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并做好职业病报告工作。 第七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第七百二十五条 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第七百二十六条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高度近视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空(2m以上)作业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第七百二十七条 从业人员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煤矿企业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从业人员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第七百二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第六百九十三条 目录 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