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七百二十三条

第七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间质性肺疾病等严重呼吸系统疾病。

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者胸膜病变。

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