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五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 第六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七百二十三条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七百二十三条 第五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 第六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七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间质性肺疾病等严重呼吸系统疾病。 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者胸膜病变。 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第七百二十二条 目录 第七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