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七百二十四条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本规程第七百二十三条所列病症之一的。

风湿病(反复活动)。

严重的皮肤病。

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