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五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 第六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七百二十四条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七百二十四条 第五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 第六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本规程第七百二十三条所列病症之一的。 风湿病(反复活动)。 严重的皮肤病。 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第七百二十三条 目录 第七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