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五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 第一章 职业病危害管理 第六百九十五条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六百九十五条 第五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 第一章 职业病危害管理 第六百九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配备监测人员和设备。 煤矿企业应当每年进行1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3年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煤矿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百九十四条 目录 第六百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