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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一章

第五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

第一章 职业病危害管理

第六百九十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定期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第六百九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配备监测人员和设备。 第六百九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第五编 目录 第六百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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