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2003年) 发布机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煤矿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行政复议法、安… 第二条 煤矿和有关人员认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 第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职责。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与管辖 第五条 煤矿和有关人员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条 对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煤矿和有关人员认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八条 煤矿和有关人员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当场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申请人应当在行… 第九条 煤矿和有关人员申请行政复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 第十一条 煤矿和有关人员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查与决定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 第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第十四条 在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 第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 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时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八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九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第二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 第二十二条 被申请人违反本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煤矿和有关人员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第二十三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 第二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煤矿和有关人员对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监察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3月26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相关版本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2003)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