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2003年)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2003年) 第八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煤矿和有关人员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当场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申请人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上签字。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