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2003年)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2003年) 第七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煤矿和有关人员认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向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说明情况,经行政复议机关确认后,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三章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