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2003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职责。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