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200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煤矿和有关人员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