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2003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煤矿和有关人员认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