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2003年)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与管辖 第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2003年) 第五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与管辖 第五条 煤矿和有关人员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警告; 罚款; 责令停止作业(施工)、停止使用; 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 责令停止生产、停产整顿; 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责令关闭矿井;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