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2003年)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查与决定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2003年) 第十二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查与决定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制作行政复议调查笔录。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