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200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机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