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2003年)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查与决定 第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2003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查与决定 第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