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2003年)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2003年) 第十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