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200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在本机关行政经费中单独列支,不得挪作他用。
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构应申请人请求组织检验、检测、认证所需费用,先由申请人预付。待行政复议结案时,根据行政复议决定,预付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在本机关行政经费中单独列支,不得挪作他用。
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构应申请人请求组织检验、检测、认证所需费用,先由申请人预付。待行政复议结案时,根据行政复议决定,预付费用由过错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