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2003年)
  3. 第六章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200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煤矿和有关人员对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监察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3月26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