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2022年) 6.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2022年) 6. 6. 3.7条的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上市公司与该主体的关 联关系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6.3.19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规则第6.3.2条第(二) (一) 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 (二) 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 (三) 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 (四)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 6.3.20 上市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 (一)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 6.3.21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或者相关安排涉及未 6.3.22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关联 6.3.23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涉及相关义务、相关 第七章 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一节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7.1.1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根据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 7.1.2 上市公司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 (一)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说明; (二) 董事会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三) 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函询情况; (四) 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 (五) 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7.1.3 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7.1.4 上市公司披露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 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三) 相关风险提示(如适用) (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7.2.1 发生以下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或者转让价格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二) 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减资及其他原因 (三)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换的面值总 (四) 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 (五) 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 (六) 资信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者公司的信 (七) 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7.2.2 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约定的付息日前三 7.2.3 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三个交 7.2.4 上市公司应当持续关注可转换公司债券约定的赎回 7.2.5 上市公司应当在满足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条件的次 7.2.6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涉及本所规定应当 第三节 合并、分立和分拆 7.3.1 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分拆上市的,应当遵守 7.3.2 合并完成后,公司应当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按照本 7.3.3 上市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在境内或境外市场上市 7.3.4 上市公司所属子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第四节 重大诉讼和仲裁 7.4.1 上市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 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二) 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 (三)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 7.4.2 上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 7.4.3 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 (一) 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二) 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预计负债 (三) 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7.4.4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 第五节 破产事项 7.5.1 上市公司发生重整、和解、清算等破产事项(以下统称破产事项)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履行相应 7.5.2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经 7.5.3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第九章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或 7.5.4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 7.5.5 法院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上市公 7.5.6 重整计划涉及引入重整投资人的,上市公司应当及 7.5.7 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披露债权人会议通知、 7.5.8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等与股东权利密 7.5.9 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在发出出资人组会议通知 7.5.10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上市公司或 7.5.11 在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及 7.5.12 上市公司采取管理人管理运作模式的,管理人及其 7.5.13 上市公司采取管理人监督运作模式的,公司应当继 7.5.14 在破产事项中,股东、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等持有 第六节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资产减值 7.6.1 上市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 7.6.2 上市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 7.6.3 上市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 对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 (二) 对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 7.6.4 上市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应当包括本次会计政策 7.6.5 上市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当在变更生效当 (一) 对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 (二) 对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 7.6.6 上市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 第七节 其他 7.7.1 上市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员工 7.7.2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符 7.7.3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按 7.7.4 上市公司办理现金选择权业务的,应当遵守法律法 7.7.5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 7.7.6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 (一)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 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 (六)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 (七)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九)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十)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十一)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 (十二) 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7.7.7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第7.7.6条第(八)项、第(九) 7.7.8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 (二)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 (四) 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五)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 (六)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七)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八) 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 (九) 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十)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 (十一)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 (十二) 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 (十三) 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7.7.9 上市公司根据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自主变更公司全 7.7.10 上市公司应当按规定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一) 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 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 (三) 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四) 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 7.7.11 本节规定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参照适用本 第八章 停牌与复牌 8.1 上市公司发生本规则规定的停牌、复牌事项,应当向 8.2 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实行风险警示或者出现终止上市 8.3 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8.4 上市公司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 8.5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8.6 上市公司出现股本总额发生变化或者因要约收购以外 8.7 上市公司因收购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或者收购人以 第九章 有关规定执行。 8.8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且 8.9 传闻出现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 8.10 上市公司出现股票交易重大异常情形,本所可以对公 8.11 上市公司实施现金选择权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其股票 8.12 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确有必要申请停牌的,应当根 8.13 上市公司在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被实施停牌期间,应 8.14 除上述规定外,本所可以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者 第九章 退市与风险警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9.1.1 上市公司触及本章规定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依据 9.1.2 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或者其他状况异常,导致其 9.1.3 上市公司应当依据本所有关规定和要求提供材料, 9.1.4 上市公司存在股票交易被实施风险警示或者终止上 9.1.5 上市公司出现股票交易被实施风险警示情形的,应 9.1.6 上市公司出现两项以上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情 9.1.7 上市公司认为其出现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已消除的, 9.1.8 上市公司申请撤销风险警示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 (一) 公司关于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风险警示的申请书; (二) 公司董事会关于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风险警 (三) 公司就其符合撤销风险警示条件的说明及有关证明材 (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9.1.9 上市公司出现本所规定的强制退市情形之一的,本 9.1.10 上市公司可以在收到或者本所公告送达终止上市 9.1.11 本所上市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 9.1.12 本所在作出是否撤销风险警示、终止股票上市决定、 9.1.13 本所在作出终止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决定之日起两 9.1.14 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的,其发行的可转换公司 9.1.15 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强制退市后,进入退市整理期, 9.1.16 强制退市公司应当在本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 第二节 交易类强制退市 9.2.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股票上 (一) 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 (二) 在本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 (三) 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 (四) 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或者仅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 (五) 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 (六) 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在本所的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 6.3.18 目录 6.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