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2022年) 9.1.16

9.1.16 强制退市公司应当在本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

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

场所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四十五个交易

日内可以转让。

强制退市公司在股票被摘牌前,应当与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

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签订协议,聘请该机构在公司股票被

终止上市后为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

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股份重新确认及登记结算等

事宜。

强制退市公司未聘请主办券商的,本所可以为其指定主办券

商,并通知公司和该机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

披露相关公告(公司不再具备法人资格的情形除外)。

主动终止上市公司可以选择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等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其股票,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