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2022年) 7.7.9

7.7.9 上市公司根据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自主变更公司全

称或者证券简称的,应当根据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审慎对待,不得

随意变更。

公司变更后的公司名称应当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匹配,不得利

用变更名称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误导投资者,

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公司的证券简称应当来源于公司全称,拟变更的证券简称不

得与其他上市公司的证券简称相同或者相似,不得出现仅以行业

通用名称作为证券简称等情形。

拟变更的证券简称不符合前述规定的,本所可以要求公司纠

正,在公司未按要求纠正前,本所不予办理公司证券简称变更事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