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4年) 第五章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普通程序 第一节 立案调查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立案: 第二十一条 监察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与案情有关的、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的证据。证据包括: 第二十二条 监察员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收集证据: 第二十三条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民航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和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由当事人和监察员签名或者盖章。该清单和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表,… 第二十五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先行登记保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民航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监察员应当制作登记保存证据退还清单和解除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该清单和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 第二十七条 民航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依法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民航行政机关立案前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第二十九条 承办部门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的,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提出行政处罚建议,连同其他案件材料移交所在单位法制部门。经事先告知、… 第二节 法制审核 第三十条 法制部门收到承办部门移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材料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法制审核。 第三十一条 法制审核的内容包括: 第三十二条 法制部门针对承办部门移交的案件材料,按照下列要求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节 听证 第三十三条 民航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书面的听证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听证的主要理由以及… 第三十五条 民航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送达举行听证的书面通知,告知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三十六条 听证由法制部门人员或者民航行政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听证主持人应当指定1名记录人,负责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向民航行政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三十九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四十条 听证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民航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第四十二条 听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第四十三条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恢复听证,并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四十四条 听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第四节 决定 第四十五条 民航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履行陈述、申辩。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并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也可以进行书面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八条 民航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调查报告、法制审核意见等案件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第四十九条 民航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第五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民航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办理: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民航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终止案件办理: 第五十三条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等特殊情形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民航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60…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