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4年) 第五章 普通程序 第四节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4年) 第四节 第五章 普通程序 第四节 决定 第四十五条 民航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履行陈述、申辩。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并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也可以进行书面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八条 民航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调查报告、法制审核意见等案件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第四十九条 民航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第五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民航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办理: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民航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终止案件办理: 第五十三条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等特殊情形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民航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60…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