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4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民航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调查报告、法制审核意见等案件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的或者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民航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