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4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并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也可以进行书面的陈述和申辩。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民航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

民航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