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4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民航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办理:

行政处罚决定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的;

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涉及不安全事件调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办理的;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办理的;

其他应当中止办理的情形。

中止办理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