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4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民航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终止案件办理:

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的;

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其权利义务,又无其他关系人可以追查的;

案件已经移送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

其他需要终止办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