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4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民航行政机关可以要求当事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至当事人确认的地址,即视为送达。民航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当事人同意的电子方式,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监管信息系统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加处罚款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送达信息到达当事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送达地址、电子送达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民航行政机关;未及时告知的,民航行政机关以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为准。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电子送达方式不准确,或者变更未书面告知民航行政机关,导致执法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直接送达的,执法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执法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电子方式送达的,执法文书到达当事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