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先行登记保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需要检测、检验、鉴定的,及时送交检测、检验、鉴定;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不需要继续登记保存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