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4年) 第五章 普通程序 第一节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4年) 第一节 第五章 普通程序 第一节 立案调查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立案: 第二十一条 监察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与案情有关的、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的证据。证据包括: 第二十二条 监察员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收集证据: 第二十三条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民航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和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由当事人和监察员签名或者盖章。该清单和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表,… 第二十五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先行登记保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民航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监察员应当制作登记保存证据退还清单和解除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该清单和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 第二十七条 民航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依法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民航行政机关立案前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第二十九条 承办部门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的,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提出行政处罚建议,连同其他案件材料移交所在单位法制部门。经事先告知、…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