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民航行政机关立案前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对于移送的案件,移送机关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