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民航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较大数额罚款;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较大数额、较大价值,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10万元以上的标准执行,对于公民按照1万元以上的标准执行。

当事人不承担民航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