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4年) 第五章 普通程序 第三节 听证 第三十三条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普通程序 第三节 听证 第三十三条 民航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较大数额罚款;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较大数额、较大价值,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10万元以上的标准执行,对于公民按照1万元以上的标准执行。 当事人不承担民航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三节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