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4年) 第五章 普通程序 第三节 听证 第三十四条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普通程序 第三节 听证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书面的听证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听证的主要理由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