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

申请回避;

参加听证,或者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

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核对听证笔录;

放弃听证;

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