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4年) 第五章 普通程序 第三节 听证 第三十六条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普通程序 第三节 听证 第三十六条 听证由法制部门人员或者民航行政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听证主持人应当指定1名记录人,负责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听证案件的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