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4年) 第五章 普通程序 第三节 听证 第四十一条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4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普通程序 第三节 听证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 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的; 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延期听证,应当在听证笔录中写明情况,由听证主持人签名。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