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4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

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的;

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延期听证,应当在听证笔录中写明情况,由听证主持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