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24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范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危险品培训机构、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有关活动的,适用本规…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对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8《危险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及《技术细则》的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还应当… 第五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建设,促进会员依法开展公共航空危险品运输活动,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章 运输限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行李中携带或者通过货物、邮件托运、收运、载运《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在任何情况下禁止航空运输的危险品。 第七条 除运输安全水平符合要求并获得民航行政机关按《技术细则》给予批准或者豁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行李中携带或者通过货物、邮件托运、收运、载运下列危险品: 第八条 托运、收运、载运含有危险品的邮件,应当符合相关邮政法律法规、本规定及《技术细则》的要求。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物品或者物质,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不受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

第三章 运输许可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承运人从事危险品货物、含有危险品的邮件(以下简称危险品货物、邮件)航空运输,应当取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第十一条 境内承运人申请取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外国承运人申请取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三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第二节 许可程序

第十四条 境内承运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应当向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运营基地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五条 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外国承运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应当向民航局指定管辖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六条 经审查,境内承运人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港澳台地区及外国承运人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要求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为其颁发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第十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

第三节 许可管理

第十八条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十九条 承运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承运人申请许可有效期延续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承运人满足本规定许可条件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

第四章 运输手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境内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制定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并采取措施保持手册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 境内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应当至少包括下列适用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承运人委托地面服务代理人代表其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应当要求地面服务代理人按照承运人提供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或者经承运人认可的地面服务代理人危险品航空运… 第二十四条 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人员在履行相关职责时,充分了解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中与其职责相关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按照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危险品航空运输相关活动。 第二十六条 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场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急救援预案,将其纳入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托运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托运人应当确保办理危险品货物托运手续和签署危险品运输文件的人员,已按照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经过危险品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二十八条 托运人将危险品货物提交航空运输前,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规定,确保该危险品不属于禁止航空运输的危险品,并正确地进行分类、识别、包装、加标记、贴标签。 第二十九条 托运人将货物提交航空运输时,应当向承运人说明危险品货物情况,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危险品运输文件。托运人应当正确填写危险品运输文件并签字。 第三十条 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所托运危险品货物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在必要时提供所托运危险品货物符合航空运输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托运人应当确保航空货运单、危险品运输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中所列货物信息与其实际托运的危险品货物保持一致。 第三十二条 托运人应当保存一份危险品航空运输相关文件,保存期限自运输文件签订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第三十三条 托运人代理人从事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活动的,应当持有托运人的授权书,并适用本规定有关托运人责任的规定。

第六章 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责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境内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将危险品航空运输纳入其安全管理体系或者单独建立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管理体系,并确保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三十五条 境内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明确适当的机构,配置专职人员对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承运人和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对从事公共航空危险品运输的协议方或者合作方加强诚信管理,建立并持续完善公共航空危险品运输托运人及托运人代理人诚信评价机制。

第二节 承运人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要求和条件开展危险品货物、邮件航空运输活动。 第三十八条 承运人接收危险品货物、邮件进行航空运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三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技术细则》及民航行政机关的要求,收运、存放、装载、固定及隔离危险品货物、邮件。 第四十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技术细则》及民航行政机关的要求,对危险品货物、邮件的损坏泄漏及污染进行检查和清除。 第四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技术细则》及民航行政机关的要求,存放危险品货物、邮件,并及时处置超期存放的危险品货物、邮件。 第四十二条 承运人应当在载运危险品货物、邮件的飞行终止后,将危险品航空运输相关文件保存不少于24个月。 第四十三条 委托地面服务代理人代表其从事危险品货物、邮件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承运人,应当同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地面服务代理人签订包括危险品货物、邮件航空运输内容的地面服务代理协议… 第四十四条 承运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货物、邮件、行李隐含危险品。 第四十五条 境内承运人应当对其地面服务代理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进行定期检查。

第三节 地面服务代理人责任

第四十六条 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按照与承运人签订的地面服务代理协议的相关要求,开展危险品货物、邮件航空运输活动。 第四十七条 在首次开展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活动前,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并提交下列真实、完整、有效的备案材料: 第四十八条 地面服务代理人开展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应当满足本规定及备案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和危险品培训大纲的要求,并接受相关承运人的检查。 第四十九条 地面服务代理人代表承运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适用本规定有关承运人责任的规定。

第七章 运输信息

第五十条 承运人在向旅客出售机票时,应当向旅客提供关于禁止航空运输的危险品种类的信息。 第五十一条 在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时,承运人或者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向旅客提供《技术细则》关于旅客携带危险品的限制要求信息。旅客自助办理乘机手续的,信息应当包括图像,并应当确保只… 第五十二条 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或者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机场售票处、办理乘机手续处、安检处、登机处以及旅客可以办理乘机手续的其他地方醒目地张贴布告,告知旅客禁止航空运输危险… 第五十三条 承运人或者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在货物、邮件收运处的醒目地点张贴布告,告知托运人及托运人代理人货物、邮件中可能含有的危险品以及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相关规定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机构以及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向其从业人员提供相关信息,使其能够履行与危险品航空运输相关的职责,同时应当提供在出现涉及危… 第五十五条 民用航空器上载运危险品货物、邮件时,承运人或者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在民用航空器起飞前向机长、民用航空器运行控制人员等提供《技术细则》规定的信息。 第五十六条 飞行中发生紧急情况时,如果情况允许,机长应当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立即将机上载有危险品货物、邮件的信息通报有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以便通知机场。 第五十七条 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技术细则》及民航行政机关的要求,报告危险品航空运输事件信息。 第五十八条 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机构、危险品培训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民航行政机关的要求报送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的信息和数据。

第八章 培训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九条 危险品货物托运人及托运人代理人、境内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机构、以及其他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应当确保其危险品航空运输从业人员按… 第六十条 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外国承运人,应当确保其相关人员的危险品培训符合本规定及《技术细则》的相关要求。 第六十一条 危险品货物托运人及托运人代理人、境内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机构、危险品培训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其危险品航空运输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情况,并保…

第二节 培训大纲

第六十二条 下列单位应当制定并持有符合本规定及《技术细则》相关要求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并按照大纲开展培训活动: 第六十三条 危险品培训大纲应当根据受训人员的职责制定,并包括下列内容: 第六十四条 危险品培训大纲应当及时修订和更新,确保持续符合本规定及《技术细则》的要求。

第三节 培训机构

第六十五条 危险品培训机构应当在首次开展培训活动30日前向机构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六十六条 危险品培训机构应当在备案时提交下列材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有效: 第六十七条 危险品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备案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和培训管理制度开展培训,并遵守下列要求: 第六十八条 危险品培训机构应当确保本机构的危险品教员持续满足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节 培训教员

第六十九条 危险品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以下要求的教员从事危险品培训工作: 第七十条 危险品培训机构的教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开展培训活动,并持续符合下列要求: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一条 从事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民航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七十二条 持有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承运人,应当保证其运营条件持续符合颁发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条件。 第七十三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地面服务代理人、危险品培训机构备案之日起30日内,对备案的地面服务代理人、危险品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定期开展日常检查… 第七十四条 托运人、托运人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作为严重失信行为记入民航行业信用记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承运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自该行为发现之日起1年内承运人不得再次申请危险品航空… 第七十六条 托运人或者托运人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托运人或者托运人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处警告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承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第八十条 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处警告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承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未按照规定建立有效运行的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管理体系或者设置机构、配备人员管理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由民航… 第八十三条 地面服务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托运人、托运人代理人、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未按照规定保存危险品航空运输相关文件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处警告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托运人、托运人代理人、境内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机构以及危险品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机构、危险品培训机构等相关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未按照要求报送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信息或者数据的,由民航地区管理… 第八十八条 危险品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关危险物品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于2016年4月13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2号公布的《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