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24年)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 托运人或者托运人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处警告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未按要求对所托运的危险品货物正确地进行分类、识别、包装、加标记、贴标签的;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未向承运人说明危险品货物情况或者未提供符合要求的危险品运输文件的;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未提供所托运危险品货物正确的应急处置举措的;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航空货运单、危险品运输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中所列货物信息与其实际托运的危险品货物不一致的。

托运人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从事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活动未持有托运人授权书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