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24年) 第十章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24年) 第十章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承运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自该行为发现之日起1年内承运人不得再次申请危险品航空… 第七十六条 托运人或者托运人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托运人或者托运人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处警告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承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第八十条 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处警告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承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未按照规定建立有效运行的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管理体系或者设置机构、配备人员管理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由民航… 第八十三条 地面服务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托运人、托运人代理人、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未按照规定保存危险品航空运输相关文件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处警告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托运人、托运人代理人、境内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机构以及危险品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机构、危险品培训机构等相关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未按照要求报送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信息或者数据的,由民航地区管理… 第八十八条 危险品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关危险物品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目录 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