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24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24年) 第八十四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托运人、托运人代理人、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未按照规定保存危险品航空运输相关文件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处警告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目录 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