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24年) 第八章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24年) 第八章 第八章 培训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九条 危险品货物托运人及托运人代理人、境内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机构、以及其他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应当确保其危险品航空运输从业人员按… 第六十条 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外国承运人,应当确保其相关人员的危险品培训符合本规定及《技术细则》的相关要求。 第六十一条 危险品货物托运人及托运人代理人、境内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机构、危险品培训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其危险品航空运输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情况,并保… 第二节 培训大纲 第六十二条 下列单位应当制定并持有符合本规定及《技术细则》相关要求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并按照大纲开展培训活动: 第六十三条 危险品培训大纲应当根据受训人员的职责制定,并包括下列内容: 第六十四条 危险品培训大纲应当及时修订和更新,确保持续符合本规定及《技术细则》的要求。 第三节 培训机构 第六十五条 危险品培训机构应当在首次开展培训活动30日前向机构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六十六条 危险品培训机构应当在备案时提交下列材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有效: 第六十七条 危险品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备案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和培训管理制度开展培训,并遵守下列要求: 第六十八条 危险品培训机构应当确保本机构的危险品教员持续满足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节 培训教员 第六十九条 危险品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以下要求的教员从事危险品培训工作: 第七十条 危险品培训机构的教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开展培训活动,并持续符合下列要求: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