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24年) 第八章 培训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一条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24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八章 培训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一条 危险品货物托运人及托运人代理人、境内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机构、危险品培训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其危险品航空运输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情况,并保存不少于36个月,随时接受民航行政机关的检查。 第六十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