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24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危险品培训机构应当在首次开展培训活动30日前向机构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危险品培训机构终止培训的,应当自终止培训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原备案民航地区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