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24年) 第八章 培训管理 第三节 培训机构 第六十五条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24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八章 培训管理 第三节 培训机构 第六十五条 危险品培训机构应当在首次开展培训活动30日前向机构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危险品培训机构终止培训的,应当自终止培训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原备案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三节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