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24年) 第三章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2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运输许可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承运人从事危险品货物、含有危险品的邮件(以下简称危险品货物、邮件)航空运输,应当取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第十一条 境内承运人申请取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外国承运人申请取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三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第二节 许可程序 第十四条 境内承运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应当向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运营基地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五条 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外国承运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应当向民航局指定管辖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六条 经审查,境内承运人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港澳台地区及外国承运人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要求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为其颁发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第十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 第三节 许可管理 第十八条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十九条 承运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承运人申请许可有效期延续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承运人满足本规定许可条件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 第九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