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24年) 第六章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2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责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境内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将危险品航空运输纳入其安全管理体系或者单独建立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管理体系,并确保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三十五条 境内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明确适当的机构,配置专职人员对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承运人和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对从事公共航空危险品运输的协议方或者合作方加强诚信管理,建立并持续完善公共航空危险品运输托运人及托运人代理人诚信评价机制。 第二节 承运人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要求和条件开展危险品货物、邮件航空运输活动。 第三十八条 承运人接收危险品货物、邮件进行航空运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三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技术细则》及民航行政机关的要求,收运、存放、装载、固定及隔离危险品货物、邮件。 第四十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技术细则》及民航行政机关的要求,对危险品货物、邮件的损坏泄漏及污染进行检查和清除。 第四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技术细则》及民航行政机关的要求,存放危险品货物、邮件,并及时处置超期存放的危险品货物、邮件。 第四十二条 承运人应当在载运危险品货物、邮件的飞行终止后,将危险品航空运输相关文件保存不少于24个月。 第四十三条 委托地面服务代理人代表其从事危险品货物、邮件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承运人,应当同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地面服务代理人签订包括危险品货物、邮件航空运输内容的地面服务代理协议… 第四十四条 承运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货物、邮件、行李隐含危险品。 第四十五条 境内承运人应当对其地面服务代理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进行定期检查。 第三节 地面服务代理人责任 第四十六条 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按照与承运人签订的地面服务代理协议的相关要求,开展危险品货物、邮件航空运输活动。 第四十七条 在首次开展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活动前,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并提交下列真实、完整、有效的备案材料: 第四十八条 地面服务代理人开展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应当满足本规定及备案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和危险品培训大纲的要求,并接受相关承运人的检查。 第四十九条 地面服务代理人代表承运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适用本规定有关承运人责任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