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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1991年)

发布机关 国家核安全局
效力 现行有效
(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
本规定自1991年7月27日起实施 1 引言 1.1 概述 1.1.1 本规定对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电厂的质量保证提出了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 1.1.2 本规定提出的质量保证原则,除适用于核电厂外,也适用于其他核设施。 1.1.3 为了保证核电厂的安全,必须制定和有效地实施核电厂质量保证总大纲和每一种工作(例如厂址选择、设计、制造,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的质量保证分大纲。本规定对制定和实… 1.1.4 必须指出:在完成某一特定工作中(例如在厂址选择、设计、制造、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中),对要达到的质量负主要责任的是该工作的承担者,而不是那些验证质量的人员。 1.1.5 质量保证大纲应包括为使物项或服务达到相应的质量所必需的活动,验证所要求的质量已达到所必需的活动,以及为产生上述活动的客观证据所必需的活动。 1.1.6 质量保证是“有效管理”的一个实质性的方面。通过有效管理促进达到质量要求的途径是:对要完成的任务作透彻的分析,确定所要求的技能,选择和培训合适的人员,使用适当的设… 1.1.7 各部门执行本规定的具体方法(对于整个核电厂和各种工作)可以有所不同,但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循本规定所确定的原则,制定详细的执行程序。还必须指出:质量保证大纲必… 1.2 范围 附录I 所列的安全导则是对本规定的说明和补充。 1.3 责任 1.3.1 为了履行保证公众健康和安全的责任,营运单位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本规定的要求制定相应适用的核电厂质量保证总大纲,并报国家核安全部… 2 质量保证大纲 2.1 概述 2.1.1 必须根据本规定提出的要求,制定质量保证总大纲,这是核电厂工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总大纲必须对核电厂有关工作(例如厂址选择、设计、制造、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的控… 2.1.2 整个核电厂和某项工作领域的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工程进度有效地执行质量保证大纲(包括交货期长的物项的材料采购)。核电厂运行管理部门必须保证在运行期间质量保证大纲的有… 2.1.3 所有大纲必须确定负责计划和执行质量保证活动的组织结构,必须明确规定各有关组织和人员的责任和权力。 2.1.4 大纲的制定必须考虑要进行的各种活动的技术方面。大纲必须包括有关规定,以保证认可的工程规范、标准、技术规格书和实践经验经过核实并得到遵守。除了管理性方面的控制之外… 2.1.5 必须确定质量保证大纲所适用的物项、服务和工艺。对这些物项、服务和工艺必须规定相应的控制和验证的方法或水平。根据已确定的物项对安全的重要性,所有大纲必须相应地制定… 2.1.6 所有大纲必须为完成影响质量的活动规定合适的控制条件。这些规定要包括为达到要求的质量所需要的适当的环境条件、设备和技能等。 2.1.7 所有大纲还必须规定对从事质量活动的人员的培训。 2.1.8 必须定期地对所有大纲进行评价和修订。 2.1.9 所有大纲必须规定文件的语种。必须采取措施保证 行使质量保证职能的人员对书写文件的语言具有足够的知识。文件的翻译本必须由合格的人员进行审查,必须验证是否与原文件相… 2.2 程序、细则及图纸 2.2.1 所有大纲必须规定,凡影响核电厂质量的活动(包括核电厂运行期间的活动)都必须按适用于该活动的书面程序、细则或图纸来完成。为确定各种重要的活动是否已满意地完成,程序… 2.2.2 从事各项活动的单位,必须制定有计划地、系统地实施核电厂工程各个阶段的质量保证大纲的程序并形成文件。编写的程序必须便于使用,包括所需的专业技能,内容清楚、准确。必… 2.3 管理部门审查 3 组 织 3.1 责任、权限和联络 3.1.1 为了管理、指导和实施质量保证大纲,必须建立一个有明文规定的组织结构 并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等级及内外联络渠道。在考虑组织结构和职能分工时,必须明确实施质量保证大… (1) 由被指定负责该工作的人员来实现其质量目标,可以包括由完成该工作的人员所进行的检验、校核和检查; (2) 当有必要验证是否满足规定的要求时,这种验证只能由不对该工作直接负责的人员进行。 3.1.2 必须对负责实施和验证质量保证的人员与部门的权限及职能作出书面规定。上述人员和部门行使下列质量保证职能: (1) 保证制定和有效地实施相应适用的质量保证大纲; (2) 验证各种活动是否正确地按规定进行。 3.1.3 负责质量保证职能的人员和部门必须向级别足够高的管理部门上报,以保证上述必需的权力和足够的组织独立性,包括不受经费和进度约束的权力。由于人员数目、进行活动的类型和… 3.2 单位间的工作接口 3.3 人员配备与培训 3.3.1 为了挑选和培训从事影响质量的活动的人员,必须制定相应的计划。该计划必须反映出工作进度,以便留出充足的时间,用以指定或挑选以及培训所需要的人员。 3.3.2 必须根据从事特定任务所要求的学历、经验和业务熟练程度,对所有从事影响质量的活动的人员进行资格考核。必须制定培训大纲和程序,以便确保这些人员达到并保持足够的业务熟… 4 文件控制 4.1 文件的编制、审核和批准 4.2 文件的发布和分发 4.3 文件变更的控制 5 设计控制 5.1 概述 5.1.1 必须制定控制措施并形成文件,以保证把规定的相应设计要求(例如国家核安全部门的要求、设计基准、规范和标准等)都正确地体现在技术规格书、图纸、程序或细则中。设计控制… 5.1.2 必须在下列方面应用设计控制措施:辐射防护;人因;防火;物理和应力分析;热工、水力、地震和事故分析;材料相容性;在役检查、维护和修理的可达性以及检查和试验的验收准… 5.1.3 所有设计活动必须形成文件,使未参加原设计的技术人员能进行充分的评价。 5.2 设计接口的控制 5.3 设计验证 5.3.1 设计控制措施必须为验证设计和设计方法是否恰当作出规定(例如通过设计审查、使用其他的计算方法、执行适当的试验大纲等)。设计验证必须由未参加原设计的人员或小组进行。… 5.3.2 当用一个试验大纲代替其他验证或校核方法来验证具体设计特性是否适当时,必须包括适当的原型试验件的鉴定试验。这个试验必须在受验证的具体设计特性的最苛刻设计工况下进行… 5.4 设计变更 6 采购控制 6.1 概述 6.1.1 必须制定措施并形成文件,以保证在采购物项和服务的文件中包括了或引用了国家核安全部门有关的要求、设计基准、标准、技术规格书以及为保证质量所必需的其他要求。 6.1.2 为保证质量,采购要求必须包括(但根据情况不仅限于)下列方面: (1) 供方承担的工作范围的说明; (2) 根据条例、规范、标准、程序、细则及技术规格书等文件(包括其修订版)对物项或服务所规定的技术要求; (3) 试验、检查和验收要求以及任何有关这些活动的专用细则和要求; (4) 当需要到源地进行检查和监查时,为此目的而进入供方设施、查阅记录的规定; (5) 确定适用于物项或服务采购的质量保证要求和质量保证大纲条款。并不要求所有的供方都要有符合本规定所有条款的质量保证大纲,但采购文件必须根据需要的程度,要求承包者或分… (6) 确定所需要的文件,例如编写并提交买方审核或认可的程序、细则、技术规格书、检查和试验记录以及其他质量保证记录; (7) 有控制地分发、保存、维护和处置质量保证记录的规定; (8) 对处理不符合项进行报告和批准的要求; (9) 把有关的采购文件的要求扩展到下一层次分包者和供方的规定,包括买方便于进入设施和查阅记录的规定; (10) 提交文件限期的规定。 6.2 对供方的评价和选择 6.2.1 必须将被评价的供方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物项或服务的能力作为选择供方的基本依据。 6.2.2 根据情况,对供方的评价包括: (1) 对供用能表明其以往类似采购活动质量的资料的评价; (2) 对供方新近的可供客观评价的、成文的、定性或定量的质量保证记录的评价; (3) 到源地评价供方的技术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 (4) 利用抽查产品进行评价。 6.3 对所购物项和服务的控制 6.3.1 必须对所购物项和服务进行控制,以保证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控制包括由承包者提供质量客观证据、对供方进行源地检查和监查以及物项和服务的交货检验等措施。 6.3.2 如有必要,必须在双方同意的地点,对规定的材料样品保存一段规定的时间并加以控制,以便提供做为进一步检验的手段。 6.3.3 证明所购物项和服务(包括用于核电厂运行、换料和维修的备件和更换件)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文字证据必须在安装或使用前送到核电厂现场。这个证据必须足以证明该物项和服务满… 7 物项控制 7.1 材料、零件和部件的标识 7.1.1 必须按照制造、装配、安装和使用要求,制定标识物项(包括部分加工的组件)的措施。根据要求,通过把批号、零件号、系列号或其他适用的标识方法直接标识在物项上或记载在可… 7.1.2 必须最大可能地使用实体标识,在实际不可能或不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必须采用实体分隔、程序控制或其他适用的方法,以保证标识。这些标识措施必须能在各种场合下防止使用不正… 7.1.3 在使用标记的情况下,标记必须清楚,不能含混和被擦掉。在使用这种方法时,不得影响物项的功能。标记不得被表面处理或涂层所遮盖,否则必须用其他的标识方法代替。当把物项… 7.2 装卸、贮存和运输 7.2.1 必须制定措施并形成文件,以控制装卸、贮存和运输。这些措施必须包括按照已制定的程序、细则或图纸对材料和设备进行清洗、包装和保管,以防损伤、变质和丢失。当特定物项需… 7.3 维护 8 工艺过程控制 8.1 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对核电厂的设计、制造、建造、试验、调试和运行中所使用的影响质量的工艺过程予以控制。当所达到的质量取决于所使用的工艺过程,且不能通过对成品的检… 9 检查和试验控制 9.1 检查大纲 9.1.1 为了验证物项、服务和影响其质量的各项活动是否符合已形成文件的程序、细则及图纸的要求,必须由从事这些活动的单位或由其他单位为该单位制定并实施关于这些物项、服务和影… 9.1.2 如果不能对已加工的物项进行检查或要求附加的工艺监视,大纲必须规定间接控制措施,例如通过对加工方法、设备和人员的监视等。当检查和工艺监视缺一就不能充分控制时,必须… 9.1.3 如果要求在停工待检点进行检查或见证这种检查时,必须在适当的文件中注明这些停工待检点。未经指定的单位批准,不得进行停工待检点以后的工作。如果进行规定的停工待检点以… 9.1.4 必须为已建成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制定和执行所需要的在役检查大纲,必须对照基准数据评价其结果。 9.2 试验大纲 9.2.1 对于为证明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将能满意地工作所需的所有试验,必须制定试验大纲,以确定试验工作,保证其执行并形成文件。试验大纲必须包括所有需要做的试验,必要时,包括… 9.2.2 必须按书面试验程序做试验。书面程序列有设计文件中规定的要求和验收限值,并包括一些规定,以保证试验的先决条件均已具备,试验是在合适的环境条件下由受过适当训练的人员… 9.3 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标定 9.3.1 为了确定是否符合验收准则,必须制定一些措施,以保证所使用的工具、量具、仪表和其他检查、测量、试验设备和装置都具有合适的量程、型号、准确度和精度。 9.3.2 为了使准确度保持在要求的限值内,在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之前,对影响质量的活动中所使用的试验和测量设备必须进行标定和调整。当发现偏差超出规定限值时,必须对以前测… 9.4 检查、试验和运行状态的显示 9.4.1 核电厂各物项的试验和检查状态,必须通过使用标记、打印、标签、签条、工艺卡、检查记录、实体位置或其他合适的方法予以标识,指明经过试验和检查的物项是否可验收或列为不… 9.4.2 必须制定一些措施,以显示核电厂系统和部件的运行状态,例如在阀门和开关上挂标示牌,以防止误操作。 10 对不符合项的控制 10.1 概述 10.2 对不符合项的审查和处理 11 纠正措施 12 记 录 12.1 质量保证记录的编写 12.2 质量保证记录的收集、贮存和保管 12.2.1 必须按书面程序和细则建立并执行质量保证记录制度。该制度必须能保存足够的记录,以便提供影响质量的活动的证据和说明物项运行前状况的基准数据;必须为记录的鉴别、收集、… 12.2.2 必须以文件的形式对质量保证记录、有关的试验材料和样品的保存时间做出规定。正确地标明核电厂物项“竣工”状态的记录,必须在该物项从制造直到贮存、安装及运行的有效寿期… 13 监 查 13.1 概述 13.2 监查的计划安排 (1) 有必要对大纲实施的有效性进行系统或部分的评价时; (2) 在签订合同或发给订货单前,有必要确定承包者执行质量保证大纲的能力时; (3) 已签定合同并在质量保证大纲执行了足够长的一段时间之后,有必要检查有关部门在执行质量保证大纲、有关的规范、标准和其他合同文件中是否行使所规定的职能时; (4) 对质量保证大纲中规定的职能范围进行重大变更(例如机构的重大改组或程序的修订)时; (5) 在认为由于质量保证大纲的缺陷会危及物项或服务的质量时; (6) 有必要验证所要求的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时。 (1) 事故序列在发展中,但尚未超出核电厂设计基准的阶段; (2) 发生严重事故,但堆芯尚未损坏的阶段; (3) 堆芯损坏后的阶段。 (1) 几何分隔(增大间距、改变走向等); (2) 设置适当的屏障; (3) 前两者的结合。 (1) 减容; (2) 去除废物中的放射性核素; (3) 改变成分。 附录 I